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 补助费;养老补助;劳动者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三终字第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乔卉

时丽杰

张丽萍

法官解说
本案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只生育一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退休时,享有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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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威高民初字第98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三终字第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谷士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谢颖虹。
二审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卉;代理审判员:时丽杰、张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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