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成电子有限公司诉于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无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

系烟台市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终字2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乔卉

时丽杰

张丽萍

代理律师:

李密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如何认定劳资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或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相关事实是否构成欺诈?法律后果应当如何承担。
关于第一个问题,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诸如本案的情况,即劳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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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威高民初字第119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终字258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威海太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密,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于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某1,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烟台市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颖红;审判员:魏亦斌、张红雨
二审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卉;代理审判员:时丽杰 张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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