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同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无量藏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案 合同解除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
案由: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二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宇英 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一个难点是合同解除后,主张合同解除一方可要求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部分。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集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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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二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阴同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外环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俏娜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无量藏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飞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班风光山东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唐宇英。
6.审结时间: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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