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及韦某盗窃案 证据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宁市城中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青海省对外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竞帆律师事务所

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辉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刑上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应学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沈某是否参与盗窃,是有罪还是无罪。
行为人沈某曾在侦查阶段两次交待自己参与盗窃,但随后又否认参与,并辩称,以前的盗窃事实是自己编造的。在开庭审理时,沈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未参与盗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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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135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刑上字第47号。
2.案由:沈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及韦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武。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1935年11月出生,河南省禹县人,汉族,系西宁市城中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干部。1996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郑衍信青海省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金福青海省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男,1966年5月出生,河南省洛宁县人,汉族,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公司临时工。199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伟青海省西宁市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聆艺;审判员:李宏义翟爱红。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仲元;审判员:李文美;代理审判员:韩幸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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