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某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上红科乡三大队一小队

岗坚律师事务所

果洛藏族自治州中学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青刑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尤拉杰 单位:
纵观全案,本案行为人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论罪应对门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考虑本案发生在果洛州达日县藏族地区,案发后按照藏族的旧习惯,行为人家属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了命价(现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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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果刑初字第06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青刑终字第17号。
2.案由:门某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利加·巴德、扎西才让。
被告人(上诉人):门某,曾化名索某,男,40岁,藏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牧民。1990年7月5日作案后潜逃四川省藏匿近六年。1996年5月3日因故意杀人嫌疑被四川省甘孜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5月13日被青海省果洛州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公保才旦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曹某,果洛藏族自治州中学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卫军;代理审判员:方昕东尕藏才旦。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仲元;审判员:周志华;代理审判员:李得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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