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某等贩卖毒品、出售伪造的货币案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刑终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忠 单位:
本案三行为人加某、多某、冯某出于非法牟利之目的,相互邀约策划共同去云南贩卖毒品海洛因,犯意是加某首先提出的,得到了多某、冯某的同意,并共同实施了去云南贩毒的行为。审理过程中,对多某、冯某二行为人定罪量刑及认定没有异议,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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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刑初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刑终字第146号。
2.案由:加某等贩卖毒品、出售伪造的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承建。
被告人(上诉人):加某,男,57岁,藏族,四川省阿坎县人,农牧民。199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被告人加某未委托辩护人,依法自行辩护。
二审辩护人:张越发青海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多某,男,53岁,藏族,四川省阿坎县人,原系个体经营者。199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隋玉才、丁卫东,青海省西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女,32岁,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无业。1994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武斌青海省西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翻译人:李某,男,30岁,藏族,大学文化程度,青海人民出版社工作人员。
二审翻译人:夏某,男,40岁,藏族,大学文化程度,青海省人民政府翻译处翻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纲;代理审判员:顾立远任河玲。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志华;代理审判员:李得义耿生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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