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楚雄市星光电力工程服务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楚雄农业学校

楚雄州经济律师事务所

楚雄市电力公司

楚雄市司法局

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1998)楚民初字第3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富安 单位:
本案是以单位法人为赔偿主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认定被告对原告之妻刘某非正常死亡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合议庭认定楚雄农业学校和星光电力工程服务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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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1998)楚民初字第36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64岁,汉族,云南楚雄市人,楚雄农业学校退休干部(系死者刘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连勇楚雄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雄市星光电力工程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某,楚雄市电力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王某,楚雄市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云南省楚雄农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黄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杨祖武云南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皇甫君蕊;审判员:张桂海李世芸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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