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1996)楚刑初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富安 单位:
本案中对徐某的行为定性是准确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徐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1.徐某客观上实施了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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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1996)楚刑初字第109号。
2.案由: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1973年7月23日生,个体户。系被害人蒋某2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灵芝云南省楚雄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男,1981年8月2日生,学生。系被害人蒋某2之子。
法定代理人:蒋某1,女,1957年12月10日生,个体户。系蒋某之生母。
被告人:徐某,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楚雄州冷库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毅;人民陪审员:熊文明郝宝荣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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