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聂某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1994)西法民初字第1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艾卫军 单位: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应受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一个人在社会中从事社会活动,首要的是具有活动能力,已经死亡的人是不能进行社会活动的。将一个活着的人说成是死了并加以公证,虽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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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1994)西法民初字第164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男,59岁,汉族,住石家庄市XX生活区XX栋X单元XX号。
诉讼代理人:张慎力河北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崔某,男,32岁,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5XX6部队干部,系原告女婿。
被告:聂某,女,44岁,汉族,住石家庄市XX街XX里X号。
诉讼代理人:赵莉平石家庄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冯某1,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素梅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65岁,汉族,住石家庄市XX加工厂宿舍X号楼X单元X号。系被告聂某姐夫。
诉讼代理人:赵莉平石家庄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宋某1,女,29岁,汉族,住石家庄市X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系被告宋某儿媳。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士占;审判员:王国光;代理审判员:艾卫军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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