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某1抢劫案 抢劫罪;自首;强制措施;拘传;未成年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静

李海红

李生元

代理律师:

李金娜

齐雪平

法官解说
该案例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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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某1,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捕前住户籍地。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2,男,53岁,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系被告人王某继父。
指定辩护人:李金娜,河北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1,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捕前住户籍地。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2,男,44岁,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系被告人赵某某1之父。
辩护人:齐雪平,河北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静;人民陪审员:李海红、李生元。
6、 审结时间: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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