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任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1999)当民初字第3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根生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广大的乡村具有普遍性,但因立法上的空白,有关组织不健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大队迫不得已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终因程序不合法,最终被撤销。
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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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1999)当民初字第338号。
2.案由: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又名赵某1),男,9岁,汉族,学生,住当涂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原告之父),男,34岁,汉族,农民,住当涂县。
诉讼代理人:李仁厅马鞍山市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林志清马鞍山市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付),男,27岁,汉族,当涂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职工。
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根生;审判员:沈明海汪弘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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