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襄城县颍阳农村信用合作社案 存单纠纷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顶山大成律师事务所

襄城县信用联社

文书字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0)襄经初字第8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献波 单位:
本案在实体处理上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颍阳信用社不应承担兑付存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王某1虽系颍阳信用社工作人员,但其为原告龚某办理的存单未加盖颍阳信用社的公章,其行为不能代表颍阳信用社。该存单印鉴不齐存在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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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0)襄经初字第807号。
2.案由:存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龚某,男,43岁,住襄城县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李冠军平顶山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颍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社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菅某,襄城县信用联社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献波;审判员:赵高业;代理审判员:陈国华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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