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宁化县公安局致人死亡行政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宁化县水茜中心学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1995)宁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启铁 单位: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本案争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本案应否以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立案受理。原告之子陈某1酒后在水茜乡街上黄某1店内闹事,用板凳砸坏店内柜台玻璃,属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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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行政赔偿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1995)宁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行政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46岁,汉族,宁化县水茜中心学校教师,住宁化县。
原告:黄某1(原告陈某之妻),47岁,汉族,农民,住宁化县。
被告:宁化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吴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启铁;审判员:吴登龙谢新林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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