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张某¥等诉苏某、古某返还传销床垫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鹿寨县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西北流市金志惠磁性健康服务部

广西鹿寨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1996)鹿经初字第2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雷添裕 单位:
这是一起因传销引发的纠纷。传销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事物,审理该纠纷的关键是确定苏某、古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坚决取缔擅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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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1996)鹿经初字第257号。
2.案由:返还传销床垫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30岁,农民,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张某,男,26岁,个体户,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刘某,男,31岁,个体户,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韦某,男,33岁,干部,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罗某,男,33岁,个体户,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莫某,男,32岁,工人,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张某1,男,29岁,个体户,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覃某,男,61岁,退休干部,住广西鹿寨县。
委托代理人:韦金新广西鹿寨县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女,42岁,个体户,广西北流市金志惠磁性健康服务部业主,住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李能广西鹿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男,33岁,个体户,住广西鹿寨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可坚;审判员:伍圣生罗祖平
6.审结时间: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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