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请求武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法制科

文书字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6)武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舒旭霞 单位:
1.该案的争执焦点之一是被告实施的留置拖拉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弄清此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被告公安局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也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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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6)武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武义县。
被告:武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庆海;审判员:皇甫坚陈慧芝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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