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妇女案 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1996)刑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德刚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王某除具有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属部分责任能力”外,还应考虑其病因是由于自幼就患有癫痫病而发展形成的,当发病时,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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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包头铁路运输法院(1996)刑初字第5号。
2.案由:王某强奸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
辩护人:曹中强包头市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树林;审判员:武永健张爱莲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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