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啤酒西安销售公司诉王某不正当竞争赔偿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1995)碑民初字第6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云 单位:
本案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均有一定的特点。
1.关于案件的定性。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赔偿纠纷是正确的。从民商法理论讲,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营者在商品竞争过程中,采取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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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1995)碑民初字第699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宝鸡啤酒西安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闵某,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章龙西安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碑林区光华商店业主。
诉讼代理人:王炳森陕西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慧娟陕西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妮娜;代理审判员:蹇侠崔立新
6.审结时间:19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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