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案 非道路交通事故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建湖县环宇集团公司

江苏省建湖县明天电脑经营部

建县盛达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02)建民一初字第4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德志 单位:
一般人认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即不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实不然,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道路上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定性争议较大,特别是意外事故和紧急避险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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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02)建民一初字第428号。
2.案由: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财物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男,32岁,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建湖县环宇集团公司职工,住建湖县。
诉讼代理人:薛某1(薛某之妻),江苏省建湖县明天电脑经营部职工。
被告: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公司),住所地:南通港闸区唐闸南市103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蔡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樊某,男,33岁,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驾驶员,住如东县号。
被告:倪某,男,20岁,汉族,江苏省扬中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杨中市。
被告:黄某,男,46岁,汉族,江苏省扬中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杨中市。
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建湖有限公司(下称建湖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建北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沈俭丰,建县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男,38岁,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驾驶员,住建湖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德志;审判员:郑士志张中新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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