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建湖县通联运输有限公司等身体权案 民事 身体权 补偿责任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法律服务所

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建湖县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1147号
审理法官:

高建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合伙人因执行合伙关联事务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案例。本案的关键性问题是:合伙人在从事关联事务中受伤,其他合伙人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原告朱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朱某与被告薛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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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建湖县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1147号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张仁富,男,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
被告建湖县通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冈西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1,该公司经理。
被告薛某,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高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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