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后肖灯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盐城市建湖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准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2013)建行初字第0013号
审理法官:

管维文

吕俊霞

张洪庆

代理律师:

陈小亚

法官解说
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从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1、本案中国际标准的适用。
我国《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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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3)建行初字第0013号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常州后肖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凤玉路26号。
委托代理人:陈小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建湖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南路。
委托代理人:印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管维文;代理审判员:吕俊霞;人民陪审员:张洪庆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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