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等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民事 安全保障义务 限度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

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18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刘某

法官解说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和场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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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法民初字第029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18号判决书。
2.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黎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谭某,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无代理人。
原告(上诉人):黎某1,女,生于1970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谭某,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无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中段37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539-1。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建;人民陪审员:朱林会、阮玉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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