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康诉上海周房置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过错责任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初)字第11846号
审理法官:

龚燕

张莉婷

万秀珍

代理律师:

孟令友

陶明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及于尚未交付使用的地下车库,以及通过对过错程度的认定合理确定原、被告之间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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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初)字第11846号。
2、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某,原告张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周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德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明,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燕;代理审判员:张莉婷;人民陪审员:万秀珍。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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