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曹某、阜康市公园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经营者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管理人责任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

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建军

代理律师:

王加才

法官解说
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被告曹某作为充气弹跳床的经营者,对在其充气弹跳床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原告在充气弹跳床上玩耍时受伤,被告曹某作为经营者未在弹跳床边给家长配备座椅设施方便照顾孩子,在孩子玩耍时未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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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俞某(系原告赵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金立新,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冀春艳,系被告曹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加才,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公园管理处。
住所地:阜康市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魏建章,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沈志亮,该管理处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程建军
6、审结时间:2014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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