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1等4人诉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邓州市体育中心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0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柱峰

海光科

丁保国

法官解说
就安全保障义务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064号判决书。
2、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1。
原告薛某2。
原告薛某3。
原告段某1。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鞠某。
被告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
被告邓州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张柱峰;审判员:海光科;人民陪审员:丁保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