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等诉被告黄某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监护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责任竞合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贤稳

代理律师:

李高玺

林宇海

法官解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交流的增多,在公共场所的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公共场所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当这种过错责任与其他责任发生竟合应当如何分担。
被告黄某某在其营业的游泳池边树立有安全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某、乃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高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宇海,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贤稳。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