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时某等侵犯隐私权纠纷案 隐私权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华洋液化气港口有限公司新坝分公司

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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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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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一终字第1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严志凌 单位:
这是一起因职场“性骚扰”而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性骚扰”事件的真伪能否决定原告姜某隐私权的成立?二是时某在职工会议上组织姜、谢二人就“性骚扰”事件进行对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笔者试分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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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2)通民初字第111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一终字第1470号。
2.案由:侵犯隐私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南通华洋液化气港口有限公司新坝分公司职工,住通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姜某1,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钩子巷9号,系姜某之妹。
诉讼代理人(一审):宁永勇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顾艳霞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时某,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南通华洋液化气港口有限公司新坝分公司经理,住南通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玉华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南通华洋液化气港口有限公司新坝分公司会计,住如皋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建国南通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华洋液化气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新路西。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何忠庆南通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玉华南通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勤;审判员:马祝茂;代理审判员:曹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志凌;代理审判员:沈杨李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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