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潘某等隐私权案 相邻空间;隐私权;自救限度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石棉制品厂

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工作

本市三鑫劳动服务公司工作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8号
审理法官:

羊焕发

陈敏

祝琪良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 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
隐私权是近代人格权理论发展的成果,其出现晚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隐私的本质在于强调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非法公开而进行保护,然而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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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632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8号。
2、案由:隐私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海石棉制品厂退休。
被告:潘某(上诉人),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工作。
被告:潘某1(上诉人),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市三鑫劳动服务公司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陈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羊焕发;代理审判员:陈敏、祝琪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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