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山西老年安康医院技术合同案 证据资格的认定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被告办公室

文书字号: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2)迎民初字第10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石淼 单位:
此案原告李某胜诉的关键证据是他向法庭提交的那盘录音磁带。1991年4月9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虽然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取得的视听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未作出明确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2)迎民初字第1098号。
2.案由:技术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老年安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被告办公室主任,住太原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石淼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