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山西吉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按分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1)尖民初字第837号
审理法官:

李宏伟

张琴

张启

代理律师:

郭志刚

王彦英

法官解说
该案件由于挖掘机司机无法定理由不出庭作证,且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再结合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分析,综合推断认定,确认挖掘机司机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两块巨石甩向采石工作区下方的磅房,石头砸穿房顶,落入房内,将在磅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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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1)尖民初字第83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白某,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吉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汽贸园3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英,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道办事处阎家沟村。
被告太原市固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马头水乡XXX村南河沟。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山西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张琴    人民陪审员: 张启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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