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言词证据;证据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帆

邹林

邓睿

代理律师:

游安波

杨熙然

法官解说
本案中存在大量言词证据,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有39份,而能够客观表现传销活动的书证、物证,例如缴纳、支付费用记录、计酬返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则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收集在卷。
言词证据虽然可以系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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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被告人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大学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家住云南省安宁市。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游安波、杨熙然,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旭云、代理审判员陈绍友、人民陪审员:李宏伟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帆、审判员邹林、代理审判员邓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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