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谭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平行诉讼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文娟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均有一方当事人是大陆(内地)居民不同,本案原告系澳门居民,被告系香港居民,且双方所争议的事实也并非发生在珠海。原告之所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被告名下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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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上诉人):林某1,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孟繁春、范然峰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谭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俊杰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淼;代理审判员:陈荣;人民陪审员:林娟。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强;审判员:涂远国;代理审判员:王文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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