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长汀县中医院等侵犯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民终字第1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静 单位:
1.关于被上诉人长汀县中医院研制的“惊风化痰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及损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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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1994)汀民初字第6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民终字第174号。
2.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15年2月13日出生,个体医生,住长汀县。
诉讼代理人:张世穆龙岩市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汀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杨世奇,长汀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曹品华龙岩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闽西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该社编辑。
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毓萍;审判员:范球生吴启雄。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代理审判员:戴永坚丁建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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