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南汇县公安局变更出生日期案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电机高等专科学校

南汇县新港镇新陆村六组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建芳 单位:
1.根据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不仅应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方面的证据,而且要提供法律方面的证据。本案的被告仅提供了事实方面的证据,而法律方面的相应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如何予以更正的程序规定)不能提供,也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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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7)汇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行终字第108号。
2.案由:不服变更出生日期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6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上海电机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1,南汇县个体驾驶员,系原告之父。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汇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邱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芳;审判员:方侠;代理审判员:马建军。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邱燕丁正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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