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 刑法溯及力、未成年人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宁海模具塑料厂

浙江宁海跃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甬刑终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虹 单位:
陈某于1997年5月、6月间,先后两次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达9万余元,当时陈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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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152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甬刑终字第72号。
2.案由:陈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道杰。
被告人:陈某,男,16岁,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学生。1997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6日转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上诉人):陈某1,浙江省宁海模具塑料厂职工,系陈某的父亲。
一、二审辩护人:郑崇兴浙江宁海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冬娣;人民陪审员:冯正冠泮功田。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兴茂;代理审判员:张东风邵芳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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