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1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强险 不利益解释原则 超分驾驶 免责条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745号
审理法官:

甄 伟

张东风

刘夏民

代理律师:

杨先旺

法官解说
"超分驾驶"即车辆驾驶人驾驶执照已经因各种原因被扣满或扣超12分,后又驾驶车辆上路的情况。"超分驾驶"的现象并不罕见,在处理因"超分驾驶"而造成事故的保险合同纠纷中,要从客观法律的角度去衡量,既不能对违反交通规则、超分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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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745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某1。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2。
委托代理人:杨先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甄  伟;审判员:张东风;人民陪审员:刘夏民。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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