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新峰铜业有限公司诉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业务人员 劳动合同到期 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茌平新峰铜业有限公司技术

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

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商初字第131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彬

李万清

法官解说
企业销售业务人员,作为经济活动中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群体,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发挥着直观重要的作用。基于企业之间管理及经营方式的差别,不同企业销售业务人员的待遇及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也千差万别,有的与公司关系紧密,与其他职工一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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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商初字第1314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茌平新峰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2,茌平新峰铜业有限公司技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万清,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甄伟;审判员:张东风;人民陪审员:贾建国
6、 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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