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案
案由: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株洲市市委宣传部社

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株洲市计委

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1997)东刑初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建明 单位:
本案的关键在于主从犯的认定。对于该案,检察机关认为是相互纠集,没有主从,他们认为,同案人陈某、陈某1组织、联系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被告人李某、杜某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使用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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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1997)东刑初字第81号。
2.案由:李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易砥梁。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汉族,吉林省伊通县人,原系湖南省株洲市市委宣传部社科联干部。1996年8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建军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男,34岁,满族,安徽省霍丘县人,个体户。1996年8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伟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52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原系湖南省株洲市计委干部。1997年2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福成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冬山;审判员:言明罗德林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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