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案
案由: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富丽绸缎呢绒公司

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

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刑初字第3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建农 单位: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出口、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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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刑初字第399号。
2.案由:被告人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为民。
被告人: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县赵屯镇富民私营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无业。1979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系上海富丽绸缎呢绒公司营业员。199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鑫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系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新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建农;人民陪审员:孙剑清周善庆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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