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 量刑、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新光显示仪厂助理

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刑初字第2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宪 单位: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应以盗窃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重要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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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刑初字第223号判决书。
2.案由:王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兵。
被告人:王某,男,27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系上海新光显示仪厂助理工程师。1993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缪国银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宪;审判员:吕建农;代理审判员:蔡丽明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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