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响山村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岳中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彤 单位: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自侦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证据。从本案来看,首先,由于公安机关原始尸检时未对尸体颈部解剖检验,而尸表检验颈部又未见有卡压勒痕,所以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是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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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岳中刑初字第2号。
2.案由:刘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宗、李子红、成春生、邓怀云。
被告人:刘某,男,23岁,汉族,湖南省临湘市农民。1996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钟琼武孙亦民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林保;审判员:刘林海谢彤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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