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被控抢劫宣告无罪赔偿案 审判监督程序、冤狱赔偿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赔偿审理
文书字号: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1994)金刑初字第025号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百谦 单位:
本案案情并非复杂,为什么四年后才见分晓?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一、二审和再审认定一致,争议的惟一焦点是违法还是犯罪,纯属执法人员的认识问题。一审法院宣告赵某有罪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错误的;再审宣告无罪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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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1994)金刑初字第025号。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酒中刑终字第08号。
再审判决书: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酒中刑再终字第03号。
赔偿决定书: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酒中法赔字第01号。
2.案由:赵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瑞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48年4月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张某1之弟。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1994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占明甘肃省酒泉地区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1,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系被告人赵某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2,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系被告人赵某三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3,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某,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某,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1,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殷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翠兰;审判员:李良;代理审判员:张吉滨。
二审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锋;审判员:刘双明王有林。
再审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党传新;审判员:田秀英;代理审判员:赵群。
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31日。
赔偿决定时间:19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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