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李某1等案 赡养给付协议
案由:
赡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4团17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4团17连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01)霍垦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二原告与二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他们达成的赡养费给付协议,应否适用合同法;被告未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遇到的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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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01)霍垦民初字第52号。
2.案由:赡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3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
原告:胡某,女,193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
被告:李某1,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4团17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
被告:邹某,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4团17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代瑛
6.审结时间: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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