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王某正等赡养案 抚养关系;赡养义务;继父母;继子女
案由:
赡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014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玉俊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赡养纠纷。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即在继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有赡养义务。故如何认定两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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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039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01405号判决书。
2.案由:赡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陆炳生,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王某正。
委托代理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寿。
被告:王某宝。
被告:王某娣。
被告:王卢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丁艺群。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杏芬;审判员:龙孝云;代理审判员:王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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