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 恶害 强行索财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四十一团(以下简称"农三师四十一团")一连

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三刑终字第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新巍

艾斯凯尔·库尔班

刘明

代理律师:

姚安辉

法官解说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敲诈勒索罪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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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2)喀垦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三刑终字第8号裁定书;
2.案由
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樊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四十一团(以下简称"农三师四十一团")一连土地承包户。
辩护人姚安辉,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辉;代理审判员李生兵;代理审判员潘进慧。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巍;审判员艾斯凯尔·库尔班;代理审判员刘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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