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康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党委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

第五师国土资源局

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

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刑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尹素梅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主要有两个争议问题:第一,如何准确认定人情往来与受贿这两者的界限;第二,瑕疵证据的效力。
1.人情往来与受贿的区别
冯某、康某受贿案件是一起在兵团有重大影响、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冯某、康某收受3人6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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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4)霍垦刑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刑终字第6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新录、许倩。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党委常委、副师长。2014年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敢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进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康某(系冯某之妻),女,1957年5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第五师国土资源局退休人员。2014年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勇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剑平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琼;审判员:范海波刘丽。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审判员:尹素梅徐鲜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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