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康某受贿案 受贿罪;人情往来;同步录音录像;笔录;非法证据排除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刑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人情往来与受贿的区别
冯某、康某受贿案件是一起在兵团有重大影响、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冯某、康某收受3人6笔贿赂事实,即收受熊某贿赂1笔、收受蒋某贿赂2笔,收受王某3的贿赂3笔,对于收受蒋某、王某3的财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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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4)霍垦刑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刑终字第6号。
2. 案由:受贿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新录、张倩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2014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康某,2014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冯某的辩护人陈敢、杨进,康某的辩护人刘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琼;审判员:范海波刘丽。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审判员:尹素梅徐鲜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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