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通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3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勇 单位:
本案中行政机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把握不当。崇明工商分局认为耀通公司侵犯信诺厂的商业秘密,但未提供耀通公司与信诺厂之间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信诺厂向耀通公司提出过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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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1)崇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303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耀通电子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良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
法定代表人:庞某,局长。
第三人:上海信诺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龚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省崇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胜明;审判员:黄裕芳;代理审判员:陈剑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沈亦平王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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