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故意伤害案 (主观故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东升 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我国刑法通说是通过区分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区分行为人的过错的。我国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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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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