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丹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1998)丹法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吉华 单位: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一审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义务。
法院为什么要作出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判决?首先,原告的行为不构成污辱人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原告对调整后的摊位地点不满意,认为该处环境卫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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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1998)丹法行初字第8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省丹徒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丹徒县。
委托代理人:杨伯忱镇江市丹凤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志超镇江市丹凤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丹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后巷工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该局法制科科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冀华;审判员谢九南王一巾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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