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盗窃案 (刑事没收)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为杰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行为人刘某在盗窃犯罪中使用的红色轿车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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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59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三秋。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1月21日生,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农民。2012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6月18日生,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为杰;人民陪审员:张明志张振环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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